
令人納悶的是,為何工程單位當初不盡力向民眾宣導(或市民白目),說服民眾短期的不便長遠將是利多於弊,遂不吭聲的跳過施作,事後卻又接受里長關說(工頭說必須寫報告給市府)。另一個原因是隔壁鄰居是賣泡沫紅茶的,攤子就擺在水溝的上方(在台灣很多路邊攤都是~佔用騎樓),鄰居當初自設了鐵板鋪平以方便擺攤子,所以可能一開始便不願意配合工程施作,事後又考量將來或有的罰則與開銷,想盡辦法請施工單位補做,我認為鄰居與工程單位兩方都有部分責任,而歸根究柢我認為作業程序有欠周全之處,單一個案或許不以為意,但污水下水道工程是大型工程,即便營造廠可以吸收成本,可以避免的浪費與外部成本(Externality)卻令人搖頭惋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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